市档案局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为规范本局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有效实施档案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许可法》、《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哈尔滨市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由本局法制工作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二、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根据下列情形及时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三、如有违反本制度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本局纪检部门举报投诉。举报电话:0451—86647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