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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修订《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档案馆档案利用工作,促进档案馆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近年来档案利用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上海市档案局对2002年印发的《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印发的《上海市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利用和公布办法》明确了公民利用记载本人有关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支援内地建设、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学历、学籍、职称、获奖荣誉等证明性未开放档案,凭本人身份证就可以到档案馆办理申请查阅手续,以进一步方便我国公民查阅关系切身利益但未开放的有关证明性档案。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外国组织申请利用开放档案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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