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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城市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双城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加 强对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振兴双城服务,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及其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和重视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人员,安排经费,建立综合档案室和专室。
  
    第三条 各单位专兼职档案员经市档案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发证聘用,不得随意撤换,如工作需要变动
时,须与档案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章 档案机构改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档案事业(包括驻双城中直、省直、地直各单位和三资企业)。勘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检查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

    (二) 制定本市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负责对本市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宣传以及档案班干部的培训等项工作。

    (四) 参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各级馆室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内的档案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档案法律、法规在本级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建立健全本级档案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     
   
度。

    (二) 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和接收档案。

    (三) 对本单位、本系统文书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得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包括公文处理程序)
 
  第六条 各级各类档案室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收集和接收本室管理范围内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每年向档案馆移交一次业务资料。

    (二) 对所保存的档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保管。

    (三)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振兴双城经济服务。

    (四) 建立健全规范、科学的档案管理制度,为达到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 根据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要逐步配备必要的照像机、复印机、温度计、吸尘器、电子计算机等

   技术设备。
  
    (六) 对重点和珍贵的档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第七条单位专兼职档案员必须认真履行其职责,依法办事。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 依据《档案法》规定,党的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其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材料都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和《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据为已有或者拖延、拒绝归档。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单位和其它组织,要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
和《档案馆工作通规》的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延长向市档案局移交的期限。对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导致档案有安全或者严重损毁档案的,市档案馆有权提前收入进馆。

    第十条 对于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在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内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档案馆(室)可以与图书馆及文物管理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目录,共同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一条 档案保密的密级变更和解密,依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现存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在保证完整与安全情况下,必须上交国家保存。

    第十三条 携带档案出境及档案交换和赠送等其它事宜,按《档案法》中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送交市档案馆集中保存的档案,按国家规定的保管期限,向档案馆缴纳养档费用。

第四章 档案的公布和利用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保管的档案,必须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分期分批的向社会开放。开放的时间,按照《档案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主要方式是:

    (一) 各级各类档案(室)提供利用档案应以缩微复制件为主。保管单位提供缩微复制件,有单位法定

  代表人签字与档案原件同效。

    (二) 持有介绍信、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三) 外国人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档案,需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经前往的档案主管部门同意。

    (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利用档案馆(室)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要严格履行查阅制度,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

    (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的档案机构所保存的尚未向档案馆移交的档案,主要提供单位利用,其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及个人如需要利用时,必须经过档案保存单位的批准,并可适当收取查档费。
  
    第十七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提归国家所有的档案,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供利用时,必须按规定交

付手续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市、乡镇政府和档案所在单位应给予五十元至一千元的奖励(不含第二项)

    (一)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和科学化、现代化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将重要或珍贵档案(包括照片和文件)捐赠国家的奖励金额根据档案价值的数量鉴定后决定。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或在实际工作中有创新并受到省、地、市肯定的。

    (四) 敢于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进行斗争,表现极为突出的。

    (五)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档案管理达到省级和省一级的。

    以上奖励资金分别由市政府和档案所在单位支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市政府依据《档案法》有关规定对违者处罚一百元至五千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 造成档案脏乱、字迹模糊不清、纸张损坏、档案变形、虫蛀、鼠咬、质变、霉烂的根据情节处罚
单位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 事业心不强,对档案保管不善(包括现行已完成文书处理程序的文件),造成档案丢失、火灾和其它损失的,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处罚有关人员和单位。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纠刑事责任。

    (三) 擅自地将档案焚、扔、撕、卖的,处罚有关人员和单位,并追纠当事人刑事责任。

    (四) 对不及时收集和拒绝向档案机构移交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价值材料和资料,造成档案材料形成不全,管理分散,超时限归档和移交没有手续及造成档案积压的,处罚有关人员和单位。

    (五) 不经档案机关批准,擅自描写、涂改、伪造国家所有档案(包括人事档案),根据情节处罚有关人员和单位,直至追纠刑事责任。

    (六) 不经档案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国家尚未公布的档案(包括现行文件)的,处罚有关人员和单位,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要追赶纠刑事责任。

    (七)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重大损失的,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纠其刑事责任。

    (八) 被处罚单位和个人对处罚不服,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七日内可向法院起诉,否则按处罚规定执行。对处罚不执行的单位,市政府通过财政扣出或在银行直接划拔罚款,对个人通过其所在单位或司法机关执行,并通报全市。

    (九) 市考评委员会,在确定每年考核基分时,把档案工作做为一项内容纳入考评工作之中。

    (十) 罚没款要上缴市财政,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除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单位不级、能申报升级,单位领导不能晋级提升。
 
    第二十一条 对倒卖档案牟利或者私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和经济处罚外,要按有关法律
规定,追纠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档案法》第十六条所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是指:

    (一) 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

    (二) 民国时期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政府、军队、团体所形成的档案。

    (四)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人以及著名历史人物的事迹、手稿、信杞、日记、声像

   等档案。

    (五) 其它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档案价值的确定由市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施行。

二、双城市村级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级档案的管理,统一全市村级档案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村级档案是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在政治、经济、生产等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并具有一定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村级档案工作是村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村的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

  第四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书、会计、声像等档案均应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五条 对于村级档案建设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档案法》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 村须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设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具体由村会计师负责),有条件的要设立综合档案室。没有条件的村应设档案保管专柜。

    第七条 村级档案业务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八条 村级档案管理机构人员的职责:

    1、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村档案工作规划和办法、收集、整理、保管本村的全部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 负责本村各类档案的立卷和归档工作,并指导本村范围内的各类示范户、专业户的档案工作。

    3、 负责本村的各类档案的鉴定销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

    4、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村民委员会各项工作服务。

    5、 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业务指导与检查,定期汇报工作,并按规定向乡镇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熟悉档案知识。

第三章 档案业务建设

    第十条 村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制度,各类档案应在次年四月底前归档完毕。第十一条 文书档案采取"年度------问题"、方法进行分类,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保管期限分别排列,每种保管期限编成一本案卷目录。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采取"年度------形式-------保管期限"方法进行分类,一年排一个案卷流水号。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整理立卷及排列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报表按年度、季度、月份分别组卷;一本账簿组成一卷;凭证按时间原始凭证号顺序组卷,组卷后要填写会计档案用签,并贴在卷背上或封皮上。

    2、 为使案卷规范化,整理完毕的报表、账簿、凭证要装盒保存。

    3、 将一年中整理的报表、账簿、凭证,按永久、25年、15年、5年的顺序排列。

    第十四条 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等声像档案也要分类整理立卷、单独存放。

    第十五条 声像档案应有文字说明,应标出摄像或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背景、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第十六条 村级各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详见附件。

第四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村要建立健全档案和各项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

和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

  第十八条 存放档案的库房和柜要坚固、并有防盗、防火、防光、防虫、防鼠、防尘、防潮等安全措施。库内

禁止存放易燃易瀑物品。

  第十九条 档案人员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清点案卷数量,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 村要建立全宗卷,全宗卷内容包括立卷说明,分类方案、签定报告、检查记录、交接文据、大事记

机构沿革、全宗介绍、基础数字汇编、村史、档案数量统计表、档案销毁清册和案卷目录等。

  第二十一条 销毁失去保管价值的档案,应成立鉴定小组、组织鉴定、登记造册、经村负责人批准后,由两人

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五章 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本村档案内容和成份,了解乡村各项工作对档案的需求。

   第二十三条 对查阅档案人员要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利用登记薄》并跟踪记载《档案利用效果登

记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村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村档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发生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双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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