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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
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服务,根据《档案法》和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社会开放档案,是市档案馆的基本任务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需要,是
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开展国际、国内间科学、文化、学术交流的需要,是促进我市科学、
技术、教育、文化、艺术等事业研究与创作的重要条件。
  第三条 市档案馆本着坚持改革、扎实工作、实事求是和方便利用的精神,积极地做好开放档案的各项基础工作,进一步开放档案,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充分发挥档案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开放的期限和范围

  第四条 市档案馆保管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除未解密或需要控制使用的部分外),均将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
  属于下列内容的档案应控制使用:
  (1)市(县)党政机关的会议记录。 涉及党内有争议尚未做出结论的重大问题及重大历史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
  (2)县(团)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社会著名人物不宜公开有关政治历史和评论方面的档案;
  (3)不利于党内团结、不利于民族团结、 不利于国家统一,不利于统战工作的档案;
  (4)有关我党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 策略手段、情报来源及肃反等政治活动不宜公开的档案;
  (5)有关国家军事、外事、经济、技术秘密、 主要资源以及中外产权、债权等档案。公安、安全等部门的档案,不受三十年期限制,可适当延期开放。 
  第五条 档案馆定期对注有密级的档案提出解密意见,征得档案形成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同意后予以开放

开放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开放与控制使用的档案,应严格进行区分,做到界线清楚,标记显明。凡属于开放档案,均应整理编目,备有开放检索工具,供利用者自行检索。
  第七条 重要和珍贵的档案应备有复制件, 以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八条 档案馆设有阅览室,配置必要的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

  第九条 凡我国公民,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介绍信、工作证等),经档案馆同意,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的档案。
  第十条 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国内开放的档案,应由有关机关介绍;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开放档案,应由有关主管机关介绍,经省档案局批准。

档案的公布与出版

  第十一条 档案馆保存的档案的公布出版权属于档案馆、档案形成机关及党和国家授权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档案馆的编研部门应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积极开展档案史料的编辑出版工作。应有计划的配合社会需要,通过刊物、报纸、电视、电台和举办展览等方式公布档案。
  第十三条 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应征得档案馆同意并签定出版合同。
  第十四条 下级机关不得擅自公布和出版上级机关颁发的档案文件,如需公布或控制使用的档案,需经上级发 文机关或主管机关同意。未开放或控制使用的档案,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利用者不得公布和出版。

利用档案收费

  第十五条 凡到市档案馆查阅开放档案的,按规定收 取少量的档案保护费;移交、寄存档案的机关和个人利用本机关和个人形成的档案进行复制的,只收工本费。其他一切机关和个人凡利用档案进行原件进行复制的,收取工本费和档案保护费。
   第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侨胞利用档案的复制费、档案保护费与国内利用者相同。
外国人利用档案,其复制费、档案保护费可适当高于国内标准。


尚志县档案馆关于接收和征集档案范围的实施细则

(试行草案)

  为了加强县档案馆事业的建设,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改变建馆以来在收集范围上只接收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性、综合性的档案,而不接收基层单位的档案、专业性档案和其他载体档案的现象,真正把县档案馆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科学研究和各项工作利用档案史资的中心,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省档案局制定《档案馆接收和征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县档案馆接收和征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县档案馆应将接收和征集工作作为馆内业务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内容,配备专人负责,积极开展档案资料的接收和征集(以下简称收集),以不断丰富馆藏。
  第二条 档案收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原则,将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齐全完整地收集进县档案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第三条 根据档案材料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是本县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工厂、学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作、生产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妇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的收文、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使用的文件、重要电话记录及会议记录、调查材料、群众来信、出版物原稿、薄册、图表、影片、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等)。技术、会计、审计、统计、艺术、教学档案及革命历史及敌伪档案和资料等均应按规定期限集中于县档案馆统一管理。县档案馆收集档案的具体范围是:
  1、县委及其所属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农工部、财贸办、政法委、党史办、地病办、贯彻办、老干部局、广播电视局、党校及县纪检委等形成的档案。
县直各党委、总支形成的档案。
  2、县人大及其常设办公室、人事办、法制办、科技办、经济办等形成的档案。
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等形成的档案。
  3、县政协、县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文联、县工商联、县科协及县供销联社、县手工业联社等形成的档案。
  4、县政府及其直属办公室、计委、经委、建委、科委、体委、体改委、民委、民政局、劳动局、人事监察局、科技干部局、统计局、财政局、审计局、教育局、文化局、卫生局、工商局、物价局、商业局、工业局、二轻局、电业局、交通局、乡企局、计量局、物资局、农业局、水利局、畜牧局、农机局、水产局、司法局、公安局、档案局、信访办、人防办、县志办、国土办、计划生育办、工农业余教育办、爱卫办、多种经营办、烈士纪念馆等形成的档案。
  各乡(镇)党委、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性单位,如工商局所属工商管理所、物价局所属物价检查所、计量局所属检定所、监督所,公安局所属公安分局、派出所,司法局所属律师事务所等形成的档案,应作为派出单位全宗的组成部分,随其派出单位档案一并进馆。
  6、县政府直属工作部门所属的独立分管某一方面工作或从事某项事业的行政管理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如商业局下属的各公司,教育局下属进修校、农技校、电教馆、尚志中学、一曼中学、金策中学、职业中学、尚志三中、尚志小学、文化局下属文化馆、图书馆、剧团、电影公司、新华书店、卫生局下属防疫站、妇幼保健站、药检所、县医院、中医院,农业局下属公司、站、场,畜牧局下属兽医院、种、场、防疫站、繁殖站、草原管理站,农机局下属农机公司、厂,水利局下属公司、水库,水产局下属公司、站,民政局下属院、所、站,劳动局下属公司、所,乡企局下属公司、厂,物资局下属各公司,交通局下属站、
所、段和公司,工业局下属的具有地方特色或特种工艺的工厂等形成的档案。
一般工厂、普通中小学、商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其职能、任务完全相同的单位,选择接收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单位形成的档案及其余单位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形成的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
  7、属于地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的单位,如县人民银行、县工商银行、县农业银行、县建设银行、县保险公司、县外贸公司、县税务局、县邮电局、县粮食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等形成的档案。
  8、县档案馆应收集一部分具有代表性、典型意文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户、专业户形成的有进馆价值的档案。
  9、县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权限内的知名人物(包括重要的反面人物)、英雄模范人物形成的档案和退职、退休、离休、开除和死亡人事档案。
  10、属于县档案馆应接收的撒销单位的档案。
  11、反映本县特色并具有重要价值的档案和本县生产的传统名优产品的科学技术档案及重要科技成果档案
  12、反映本县民间风俗的文字材料和音像材料。
  13、反映本县著名的名胜古迹、出土文物形成的有关档案材料。
  14、反映本县有代表性和有历史价值的家谱、碑文。
  15、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能够反映本县情况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以后各个历史时期的档案。
  16、本县各主管机关制发的各种票、证和契据。
  17、凡是列入县档案馆收集范围内的单位之间相互发送的重要文件,除请示批复外,一般只由发文单位归档进馆,收文单位的上述档案不进馆。
  18、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专业主管部门发本级的文件、分别由本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专业主管部门归档进馆
  19、县档案馆在收集各单位档案时,同时收集与档案有关的各种资料。  
  20、根据县委、县政府确定接收的档案。
  第四条 县档案馆在确定接收范围时,应制定接收进馆的单位名册,建立科学的进馆序列。
  第五条 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期限:
  1、本《细则》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规定接收范围内的单位,接收保管五年的档案。
  2、本《细则》第三条第五至七款所规定接收范围内的单位,接收保管十年的档案。
  3、对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单位与个人档案,三年接收一次的根据具体情况可随时接收。
  第六条 县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前,应对移交档案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单位应进行重新加工整理,直到符合要求以后再接收进馆。
  第七条 各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要按规定保证档案材料的齐全完整,除多余、重分可自行留用外,一律移交进馆。
  第八条 县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要求与手续:
  1、接收进馆的档案应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对被选为代表性、典型性和在某一时期、某一事件中具有重大影响或重要凭证作用的档案,要反映事件的完整性、真实性。进馆的档案要按规定的办法整理好,装订成卷,并编制好案卷目录。
  2、县档案馆在接收档案的同时,要按收立档单位形成的文件汇集、组织沿革、全宗介绍、有关的检索工具等。
  3、县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必须根据案卷目录逐卷进行清点,经核对无误时,由交接双方在文据上签名盖章,一式两分,交接双方各存一分。
  第九条 县档案馆对所接收的档案,应以全宗为单位系统地排列,对接收的零散文件材料应进行整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后施行。如有不尽事宜,由县档案馆报县委、县政府批准修改。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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