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为规范和监督市档案局重大事项集体决策行为,提高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制定本制度。 一、市档案局重大事项,实行局长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局长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市档案局重大事项是指 (一)涉及全市档案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全市档案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全市档案改革创新政策措施; (四)公务员培养、培训的重要措施; (五)规模较大的投资项目预算及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六)市档案局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制发; (七)重大处罚案件; (八)机构设置、干部任免工作; (九)目标考核工作; (十)其他重大事项。 三、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领导成员全部到会。 四、市档案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程序 (一)咨询论证。对重大事项要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议题,立会研究。 (二)准备材料。重大事项由局办公室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 (三)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中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意见。 (四)做出决定。局长在听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五)形成纪要。会议须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 (六)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实行政务公开。 五、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会议通知送达时限、应到会人数比例。 六、重大事项议事记录须具体列出由会议研究决定的所有重大事项议题。 七、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在重大事项议事记录补充栏中列出。 八、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局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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