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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
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档案管理,规范人事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档案管理
条例》、《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和黑办发[1994]3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员、机关、团体、人才交流机构、事业单位职工、中直在哈非企业单位和外省、市驻哈机构
在哈所聘用的人员,人事档案发生丢失、损毁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进行补办认定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人事档案,内容包括:履历材料;档案工资材料;身份、职务、任免材料;招收、分配、安置材料;参
加党派组织材料;职称(岗位技能)材料;政审、鉴定材料;考核、奖惩材料;学籍学历材料;聘用(劳动)合同材料;社会保险
关系材料;其它可供参考的材料等。
上述材料丢失、损毁,可申请办理补办认定手续。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流动人员是指:辞职或被辞退人员;国家统招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军
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
“五大”毕业生和军队退伍士兵;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方
雇员;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人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没有工作单位,档案存放
在人才交流机构的其他人员等。
第五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补办认定,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
各级人事部门的调配、职称、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军转安置、考录、工资、福利等业务单位和人才交流机构,应
根据职责权限协助做好人事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
第六条 经市人事行政部门补办认定的材料与原档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 人事档案补办认定根据丢失的多少或损毁、残缺的程度,可采取全部补办认定、部分补办认定的办法进行。
第八条 经补办的人事档案材料须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加盖
“人事档案补办认定专用章”。
未经认定的人事档案补办材料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补办认定人事档案:
(一)单位管理不善,将人事档案丢失的;
(二)单位保管不当,造成人事档案损毁、残缺的;
(三)相关单位在人事档案借阅、转递过程中造成档案丢失或由于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人事档案损毁的;
(四)流动人员在人事档案转递、借阅过程中造成丢失、损毁的;
(五)符合辞职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申请,单位不予办理辞职手续,经人事
争议仲裁部门裁决应予办理辞职,单位仍不给转递人事档案的;
(六)符合流动条件,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到非公有经济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单位不放,经人事争议仲裁
部门裁决应准予流动,单位仍不给转递人事档案的;
(七)因其它特殊原因造成人事档案丢失、损毁的。
第十条 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人员,不予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补办认定。
第十一条
“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除名”和辞职、辞退超过一年未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的人
员,不予办理身份确定、工龄计算和档案工资的补办认定材料。
第十二条 办理人事档案补办认定程序:
(二)提交人事档案补办认定证明材料;
(三)符合补办条件的,将拟补办人员人事档案情况在原单位进行公示;
(四)承办部门审查;
(五)办理认定手续;
(六)转(存)档案。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办认定人事档案,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户口及身份证。
(二)《哈尔滨市非企业人员补办认定人事档案申请表》。
(三)单位或相关部门关于人事档案丢失、损毁情况的证明。
(四)本人添写的并经单位盖章的履历表。
(五)单位和公安部门关于补办人事档案人员有无惩戒或其它政治、经济问题的证明材料。
(六)补办学籍学历材料或就业(毕业)派遣(分配)证明的,提供:
毕业证书和毕业证书验证证明、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和学校档案部门盖章的毕业成绩单复印件。
持毕业学校学籍证明材料到就业(毕业)派遣(分配)部门办理派遣证明。
(七)补办职称(岗位技能)材料的,提供:
职称(岗位技能)证书;核发职称(岗位技能)证书部门出具的职称(岗位技能)证明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补办确定工龄的招收、分配、安置材料的,除应提供所经历的工作单位出具的、经2名以上知情人证实的证明材料外,
还应按参加工作时的不同情况,提供:
劳动部门办理就业手续的证明材料(工人提供);武装部门的征兵入伍或民政部门的退伍安置证明材料(退伍士兵提供);原
户籍迁出地或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加盖户籍章的底案复印件和下乡所在农场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山下乡知识青年提
供);毕业学校和教育或人事部门的就业(毕业)派遣(分配)证明材料(统招毕业生提供);
以其它形式和途径就业的,由办理就业手续的招收、安置(审批)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九)补办确认干部身份材料的,提供:
录(聘)干审批部门或转业军官安置部门的分配证明材料(录聘干或转业军官身份者提供);毕业学校和教育或人事部门的就
业(毕业)派遣(分配)去向证明(统招毕业生身份者提供);
以其它形式转为干部身份的,由相应的审批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十)补办档案工资材料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单位和工资审批部门档案工资证明材料。
流动人员提供:单位原始工资支付凭证或职工工资发放名册及档案工资审批部门证明材料。
(十一)补办聘用(劳动)合同材料的,提供:
重新补签的聘用(劳动)合同书;补办的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备案手续。
(十二)补办社会保险材料的,提供:
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和缴费单据、手册(证)。
(十三)补办参加党派组织材料的,提供:
所参加的党派组织审批部门的证明材料。
(十四)补办政审、鉴定或考核、奖励材料的,提供:
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审、鉴定结论或考核结果、奖励种类的证明材料。
(十五)补办其它材料的,须提供相应的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第九条(五)(六)款条件的辞职、流动人员申请补办认定人事档案,除应提交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外,还须提供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的裁决书。
第十五条 补办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不得涂改,否则按无效处理;原始档案年龄与户口或身份证不一致的,依原始档案年龄
为准。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要如实申报和提供证明材料,不得隐瞒、篡改、变造和伪造,违反者,取消其申请补办认定资格,已骗
取补办认定文件以及相关待遇的,由市人事行政等部门予以取消,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辞职的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后,按辞职的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并接转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申请流动的人员人事档案补办认定后,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存档案。
第十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自接到人事档案补办认定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
作日内,将补办认定人事档案的有关情况在原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二十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的,自公示截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认定,并通知补办单位。
第二十一条 人事档案补办认定的承办部门,应当将补办认定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
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人事档案补办认定手续和证明材料规范、完整、有效,人事档案补办认定承办部门,应当制定各项证明和
其它材料的示范式样或文本,以方便单位和群众办理。
第二十三条 非企业人员人事档案丢失、损毁的补办认定工作,接受市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年
1月底前,将上年
补办认定批准手续目录报市档案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将人事档案丢失、损毁,不履行申请办理补办认定义务的,按《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
法》规定的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人事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严格审查,不得玩忽职
守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反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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